中国书法家协会:开除云光中、郭志鸿会籍!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11-13 16:43:42 点击:822
根据《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经中国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,并报主席团同意,决定开除云光中(会员证号7931)、郭志鸿(会员证号:8588)中国书法家协会会籍。
中国书法家协会
2020年11月12日
2020年11月3日,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、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受贿案,对被告人云光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;对查封、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云光中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经审理查明:2005年至2018年,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常委、满洲里市委书记,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、副市长、市长、市委书记,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、自治区党委常委、呼和浩特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,折合共计人民币9432万余元。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云光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云光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,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,构成重大立功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2020年6月10日,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消息,书法出版社原副社长郭志鸿涉嫌贪污罪、受贿罪一案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,由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近日,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被告人郭志鸿利用担任《中国书法》杂志社常务副社长的职务便利,侵吞公共财物,数额巨大;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秘书、《中国书法》杂志社常务副社长、书法出版社副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依法应当以贪污罪、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志鸿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讯问了被告人郭志鸿。郭志鸿,男,汉族,1969年9月生,中共党员,二级美术师,政工师,经济管理专业,研究生学历。曾但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秘书,原中国书法家协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秘书长、中国书法杂志社副社长、中国书法通讯报主编、中国书法手机报副主编。北京国宝书画院副院长,北京文房四宝协会副会长,长城书画院副秘书长。多次担任全国各类书法展评委和监审委员。作品多次在书法大赛中获奖,曾在美国、印尼、泰国、韩国、日本、新加坡及台湾、香港、港门等国家和地区展出,并被中南海、中央文史馆、中央档案馆、驻外使馆及多家博物馆收藏。